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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死亡  我放声大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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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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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05-12
每天晚7点-9点档,越听越欢喜的主持人阿彦.
[ 此帖被紫薇在2009-05-13 19:17重新编辑 ]
我就算忘记时间也忘记你 也忘不了我们有过的甜蜜
离线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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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9-05-12
我就算忘记时间也忘记你 也忘不了我们有过的甜蜜
离线紫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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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4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9-05-12
帮忙转贴,谢谢大家!
我就算忘记时间也忘记你 也忘不了我们有过的甜蜜
离线yo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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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2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9-05-12
认真学习了一下,原来是阿彦吧 <d8 Yk>R  
<d8 Yk>R  
看这里比较清楚 <d8 Yk>R  
http://blog.smg.cn/user1/moremusic/10508.html#108414 <d8 Yk>R  
<d8 Yk>R  
http://blog.smg.cn/user1/moremusic/10688.html
在生活面前,我们还都是孩子。
离线阿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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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17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9-05-12
看帖就顶!!!!
交通:雪佛兰 迈锐宝 天际灰
HAM:BG4GFX
QTH:平时-金山石化  节假-江浙沪 
Q  Q:20304571
离线明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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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
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9-05-12
还以为是楼主大笑,吓人一跳。
离线yo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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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2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9-05-12
看了以后,我是不以为然的。 <d8 Yk>R  
<d8 Yk>R  
原告是不是乘坐“黑车”,与该不该得到赔偿也没有关系。坐“黑车”就活该被撞?没这个说法吧。这就象外牌在高峰时间上高架被追尾,外牌上高架与追尾,一个是违章,一个是事故,外牌该罚款,但事故中他是无责方。 <d8 Yk>R  
<d8 Yk>R  
现在原告将事故双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我认为完全正常、合理。法院判原告胜诉,也没有问题。 <d8 Yk>R  
<d8 Yk>R  
这么点事情,搞出“诈骗嫌疑的犯罪团伙”,连法官都牵涉在内,那真是有点搞笑。要真是如此,这法官也太没腔调了吧。
在生活面前,我们还都是孩子。
离线独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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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39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9-05-12
引用第3楼yohoo于2009-05-12 20:00发表的  : ^XyC[ G@[  
认真学习了一下,原来是阿彦吧
看这里比较清楚 ^XyC[ G@[  
http://blog.smg.cn/user1/moremusic/10508.html#108414
.......
^XyC[ G@[  
以前那个主持人阿彦?
左手风花雪月
右手柴米油盐
离线yo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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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2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9-05-12
对,随便翻一下他的BLOG,组织的几次听众活动,看照片就知道了。 ^XyC[ G@[  
^XyC[ G@[  
这是我看到的他本人对这次事故的详细叙述:(连接来自http://blog.smg.cn/user1/moremusic/13610.html ^XyC[ G@[  
^XyC[ G@[  
http://bbs.smg.cn/showtopic-22922.aspx ^XyC[ G@[  
^XyC[ G@[  
说一个实例,据说这是公安部门处理类似问题的惯例。机动车车主A驾驶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突遇摩的司机B驾驶摩的实施单黄线掉头的违章行为,尽管A迅速采取制动措施,失去平衡的摩的还是将后座的乘客C甩到了机动车的前挡玻璃和引擎盖上,造成C的人身损害和A的车辆损坏,经现场目击证人口头证实,110出警警官判定摩托车负全责。但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过程中,当值警官换成了另一位,认责的说法也完全变了。A、B、C三方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当值警官先找A谈话,说明交警处理类似事件的惯例,希望予以配合。谈话主要的内容是:坐摩的的人是没有责任的,坐摩的的事不归交警管,也与事故无关;A如果接受次要责任的话,对弱势人群的赔偿有帮助;这类交通事故判无责也可以,有责也可以,但是赔付的部分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个人是否有损失应该是双方商议的,不存在连带责任等等,包括对后期法院的判决做了预估,试图利用A的同情心为摩的乘客寻求更多的利益。在三方同屋签认同意的时候,警官也坚持了同样的说法。 ^XyC[ G@[  
一般情况下,有了如此恳切的话语,A也没有别的选择,只能跟在后面了。于是,冤案开始了。其实,这位当值警官的话语是有隐瞒的,他非常清楚A可能受到勒索,也知道他负责制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基本不会被推翻,同时,他更清楚C不会来找他的麻烦,而A直到法院受理此案后才会发现自己被蒙骗。 ^XyC[ G@[  
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C的治疗过程终结了,通常是必须通过法院审理才能确定最后的赔偿份额,这就是C可以假借法院判决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时间了。首先,C必定伪称当时责任认定的时候,并不存在交警出面解释A的次要责任由来的事实;其次,C对交警当时的解释漏洞进行逐一的填补:索要大量的精神赔偿费用、提出追究A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提供似是而非的证据混淆视听等等,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侵吞A的个人财产;与此同时,更为无辜的保险公司也面临国有资产或私有财产的流失。更为可恶的是,在这场严重损害国家执法机关形象的案件中,得利者竟然是不惜以生命代价来支持违法行为的C!!!
在生活面前,我们还都是孩子。
离线淡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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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6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9-05-12
引用第5楼明志于2009-05-12 20:05发表的  : ^XyC[ G@[  
还以为是楼主大笑,吓人一跳。
^XyC[ G@[  
^XyC[ G@[  
我眼睛一花还以为是紫蝶放声大笑呢.......
白云千载空悠悠。。。。
离线wangyongju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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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0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9-05-15
路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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