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随便翻一下他的BLOG,组织的几次听众活动,看照片就知道了。
^XyC[ G@[ ^XyC[ G@[ 这是我看到的他本人对这次事故的详细叙述:(连接来自
http://blog.smg.cn/user1/moremusic/13610.html)
^XyC[ G@[ ^XyC[ G@[ http://bbs.smg.cn/showtopic-22922.aspx ^XyC[ G@[ ^XyC[ G@[ 说一个实例,据说这是公安部门处理类似问题的惯例。机动车车主A驾驶车辆处于正常行驶状态,突遇摩的司机B驾驶摩的实施单黄线掉头的违章行为,尽管A迅速采取制动措施,失去平衡的摩的还是将后座的乘客C甩到了机动车的前挡玻璃和引擎盖上,造成C的人身损害和A的车辆损坏,经现场目击证人口头证实,110出警警官判定摩托车负全责。但在制作“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过程中,当值警官换成了另一位,认责的说法也完全变了。A、B、C三方认可“事故责任认定书”前,当值警官先找A谈话,说明交警处理类似事件的惯例,希望予以配合。谈话主要的内容是:坐摩的的人是没有责任的,坐摩的的事不归交警管,也与事故无关;A如果接受次要责任的话,对弱势人群的赔偿有帮助;这类交通事故判无责也可以,有责也可以,但是赔付的部分是由保险公司承担的,个人是否有损失应该是双方商议的,不存在连带责任等等,包括对后期法院的判决做了预估,试图利用A的同情心为摩的乘客寻求更多的利益。在三方同屋签认同意的时候,警官也坚持了同样的说法。
^XyC[ G@[ 一般情况下,有了如此恳切的话语,A也没有别的选择,只能跟在后面了。于是,冤案开始了。其实,这位当值警官的话语是有隐瞒的,他非常清楚A可能受到勒索,也知道他负责制定的“事故责任认定书”基本不会被推翻,同时,他更清楚C不会来找他的麻烦,而A直到法院受理此案后才会发现自己被蒙骗。
^XyC[ G@[ 经过一段相当长的时间,C的治疗过程终结了,通常是必须通过法院审理才能确定最后的赔偿份额,这就是C可以假借法院判决达到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时间了。首先,C必定伪称当时责任认定的时候,并不存在交警出面解释A的次要责任由来的事实;其次,C对交警当时的解释漏洞进行逐一的填补:索要大量的精神赔偿费用、提出追究A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提供似是而非的证据混淆视听等等,企图通过法院的判决侵吞A的个人财产;与此同时,更为无辜的保险公司也面临国有资产或私有财产的流失。更为可恶的是,在这场严重损害国家执法机关形象的案件中,得利者竟然是不惜以生命代价来支持违法行为的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