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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城横跨黄浦江的各类车道将达到94条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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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网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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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0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6-04-29
写这文章的人一定是个常闯红灯,会乱穿马路的DIAO人。 `> $l2,  
我认为那个女硕士该罚毋庸质疑的,应该重罚! `> $l2,  
吃饱了没事去搬法律玩,怎么不去扳那个“76条”,有病!
离线k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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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04-29
引用第1楼网路人2006-04-29 09:06发表的“”: `> $l2,  
写这文章的人一定是个常闯红灯,会乱穿马路的DIAO人。 `> $l2,  
我认为那个女硕士该罚毋庸质疑的,应该重罚! `> $l2,  
吃饱了没事去搬法律玩,怎么不去扳那个“76条”,有病! [表情]
`> $l2,  
严重同意
这个杀手不太冷
呼号:BG4DHG
QQ:5143998(常不在线)
MSN:killerjs@hotmail.com(不常在线)
离线梦潮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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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9
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04-29
我是痛恶乱穿马路的人,更是痛恶如今形式主义的政府,你们看着好了,没过多久,这种事情就没人来宣传了!中国现在的政府就是实行的盲羊补牢,补了再破,破了再补,越补越破!
人生在世如身处荆棘之中,心不动,人不妄动,不动则不伤;如心动则人妄动,伤其身痛其骨,于是体会到世间诸般痛苦;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原本无一物,何处染尘埃;命中有,终须有;命中无,莫强求 !
BG4GGA
离线yo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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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2
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6-04-29
其实只要一条: `> $l2,  
不按照交通标志行驶或穿越道路,造成交通事故的,负责事故全部责任,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在生活面前,我们还都是孩子。
离线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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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6-04-29
罚的好!
离线丁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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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6-04-30
支持政府的整治交通和行人违章严罚的决定。一定要大搞特搞,严罚重罚,什么行人啊,老人啊,小孩啊,哪怕是盲人,闯一个红灯,不按规定走人行道,见一个重罚一个,50元太少,500差不多,10天?太轻,100天才可以。这样下来看谁还违章.这里BG4CHB.
丁君彦BG4CHB
“爱国、进步、团结、奉献”
爱国必从敬乡始,君子不志其之本;
南社是她的灵魂、天文学家高平子、诺贝尔物理学奖高锟是她的骄傲;
用相片记录瞬间,用文字传递思想,用视频再现历史。
Email:3929207@qq.com
个人微博:http://weibo.com/dingjunyan
离线网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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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0
只看该作者 6楼 发表于: 2006-05-01
其实有时重罚的确有效果的! M2V.FYV{j>  
记得N年前随地吐痰要罚款,而现在已经很少看见随地吐痰的现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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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只看该作者 7楼 发表于: 2006-05-02
乱穿马路的,撞死了不负责才行。拘留太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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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6
只看该作者 8楼 发表于: 2006-05-02
顶,因该重罚!
呼号:BG4DQE
QQ:235043247

有缘千里来相会,友谊天长日久!
离线网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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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0
只看该作者 9楼 发表于: 2006-05-02
新交法颁布后,保护弱者成了高于一切的准则。既然弱者违法由强者承担责任,那么,惩罚弱者就显得不合潮流了。加上该项整治缺乏有效手段(至今仍未彻底解决),以致交警知难而退。我认为76条该对此负责。现在如不断然整治,那还不知有多少人要枉死轮下! M2V.FYV{j>  
行人闯红灯是一般过错,虽属违法,但不造成后果时应以教育和行政处罚为主,这只是依法制约。 M2V.FYV{j>  
行人违法而不接受制约是对抗法律的严重过错,这类行为既违法且有后果——损害了法制的严肃性。对此,就必須予以制裁。表面看是由小事引起,但随着事态发展,性质已起变化。法律如无尊严而执法者漠然,实际上就是纵容违法!
离线yo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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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82
只看该作者 10楼 发表于: 2006-05-03
在生活面前,我们还都是孩子。
离线有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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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3
只看该作者 11楼 发表于: 2006-05-04
还要加重,罚得心疼……
缘分……………………………………………
坐骑:浙F5X218  菲亚特-西耶娜
QQ:490394160
离线红丝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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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18
只看该作者 12楼 发表于: 2006-05-05
离线红颜知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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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只看该作者 13楼 发表于: 2006-05-05
应该严罚.象新加坡的政策就是严罚.看人们以后还敢敢乱穿马路和随地吐痰.
我是红颜知己.公司在石化卫清西路1031号.金路汽车销售公司.如朋友要咨询请打:67960225. 27651775.我将竭诚为你服务.
离线kill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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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7
只看该作者 14楼 发表于: 2006-05-05
乱世用重典!向新加坡学习!
这个杀手不太冷
呼号:BG4DHG
QQ:5143998(常不在线)
MSN:killerjs@hotmail.com(不常在线)
离线chestmao
只看该作者 15楼 发表于: 2006-05-29
丁君彦...........我看了你很多帖子.....你收敛一点,,,迟早有人请你去喝茶谈话......懂吗
离线网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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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0
只看该作者 16楼 发表于: 2006-05-29
引用第16楼chestmao2006-05-29 15:07发表的“”: M2V.FYV{j>  
丁君彦...........我看了你很多帖子.....你收敛一点,,,迟早有人请你去喝茶谈话......懂吗
M2V.FYV{j>  
M2V.FYV{j>  
这位仁兄!你这算恐吓吗?没看见都是转帖的吗? M2V.FYV{j>  
M2V.FYV{j>  
难道你也是特务一族的?我最讨厌了!
离线机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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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9
只看该作者 17楼 发表于: 2006-05-29
引用第16楼chestmao2006-05-29 15:07发表的“”: M2V.FYV{j>  
丁君彦...........我看了你很多帖子.....你收敛一点,,,迟早有人请你去喝茶谈话......懂吗
M2V.FYV{j>  
有本事就不要用马甲发帖子,偶们知道你是谁的!!!
呼号:BG4CHG
QQ;19883659
手台:TH-F7A、 GP300、LT-6100PLUS
车台:YAESU FT-8900R
短波台:FT-757GX
http://bg4chg.photoblog.cn
邮箱:bg4chg@126.com
离线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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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486
只看该作者 18楼 发表于: 2006-05-29
讨论一下未曾不可~~16楼好象过激了~~ M2V.FYV{j>  
说明我们市民的法律意识在提高~~ M2V.FYV{j>  
同时也说明我们现在的法律的一些空白~~
你快乐所以我快乐
呼号:BG4CBI
车会是我家 关心爱护靠大家
离线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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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34
只看该作者 19楼 发表于: 2006-05-29
引用第16楼chestmao2006-05-29 15:07发表的“”: M2V.FYV{j>  
丁君彦...........我看了你很多帖子.....你收敛一点,,,迟早有人请你去喝茶谈话......懂吗
M2V.FYV{j>  
哦哟~口气大来,混哪里的? M2V.FYV{j>  
M2V.FYV{j>  
论坛本来就平等,这种口气,还是请你回去喝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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