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14日 近日,市地方税务局和市经济委员会发出了关于加强二手车交易环节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征管的通知。其中规定卖出二手车时,卖方须在交易前缴清车船使用税。买进方在下次缴纳车船使用税时,需要出具买进时车船使用税已缴清的凭证原件。 29R_?HBH
相关规定摘要 29R_?HBH
■二手车卖方应当向买方及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等企业和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提供已缴纳车船使用税的纳税凭证。交易完成后,卖方应按规定及时向买方交付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原件。 29R_?HBH
■二手车卖方系单位的,可凭本单位有关纳税资料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交易车辆税收证明。二手车卖方系个人的,交易车辆如未缴清车船使用税的,应在交易前缴清车船使用税。 29R_?HBH
■买方应当向卖方索取车船使用税纳税凭证原件,连同《二手车发票》一并妥善保管,并在第一次缴纳车船使用税时,供税务机关查验。税务机关在核对《机动车行驶证》后,可据此发给新的《车船使用税纳税记录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