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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交通事故处理新规实施一月多 "自撤"遭遇信任尴尬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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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网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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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6-11-28
  “2000元以下碰擦无须找交警”的新规试行已近一个月,记者通过调查发现,碰擦事故自撤率虽有明显上升,但不少司机更愿意在交警在场的情况下解决问题。记者发现,司机独自处理事故时的不自信多数缘于不了解与不信任。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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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撤流程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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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发生轻微事故后先记录下对方车牌 ]=\vl>W  
  2、将车辆移动到不影响交通的地点 ]=\vl>W  
  3、检查对方行驶证、驾驶证、保险证 ]=\vl>W  
  4、向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记录书 ]=\vl>W  
  5、到定损点等待保险公司查勘员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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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价钱谈不拢,请交警做“老娘舅”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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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赔偿价格这么贵?还是让交警来看看。”在碰擦发生后,一旦赔偿价钱谈不拢,不少司机首先会想到交警。市民韩先生也不例外,两车在高架发生碰擦后,他与对方司机的谈判陷入了僵局。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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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门轻微变形,油漆刮掉,事故造成的损失并不严重。处于无责方的韩先生提出要500元修理费,对方司机脸一拉:“不行,你说的不作数,不可能这么贵。”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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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眼看自行解决无望,韩先生拨打了110,不一会儿,交警赶到现场。经过协调,对方司机赔了韩先生400元修理费。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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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来很快就能解决的事情,非得叫交警出面。”韩先生说,其实对方并不在乎赔500元还是400元,关键是一定要民警出面做“老娘舅”才能放心。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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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金额有分歧,可去定损点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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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卢湾站工作人员彭美明告诉记者,遇到事故后,驾驶员自行协商解决时若在赔偿金额上产生分歧,无须报警,可自行到评估中心进行物损评估。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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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许多司机遇到车祸后,马上打电话质询物损情况,但电话定损误差很大,建议司机吃不准就到评估机构确认。”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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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子不会填,请交警做“老师”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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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周五傍晚,市民李先生驾车在南北高架上与另一辆车相擦。对方司机拿出两份记录书:“我们自己填吧,这样的小事故就不用报警了。”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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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于从来没有遇到过事故,面对陌生的事故记录书,李先生一脸迷茫。“还是等等再填吧,万一填错了,被保险公司拒保就麻烦了。”两人商量了一下,还是掏出电话报警。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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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采访了多位司机发现,他们对于自撤新规几乎都处于一知半解的状态,且很少有人自备记录书。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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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记录书不会填,找保险公司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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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致电数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皆表示,如果符合快撤规定,事故发生后应该先撤离,并直接向保险公司报案。“我们会在电话中指导客户如何自行处置事故,只要条件符合,一般不会出现问题。”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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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怕对方耍赖,请交警做“见证人”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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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的车明明是被人家追尾,对方却说是我违规倒车!”前晚,司机小孙在复兴路遭遇一起事故,原本事实很清楚,而对方突然“翻供”,小孙无奈之下只好报警。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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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雨路滑,小孙驾车在复兴路被追尾,对方是一名中年人,开始还承认自己全责,但打了一通电话后,突然矢口否认。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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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方耍无赖怎么办?我只好报警。”不少司机有着与小孙同样的担心,一是怕交警不在场,对方对自己的过失矢口否认;二是担心在去定损点定损的途中对方逃逸,所以一定要让交警作一个见证才放心。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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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醒先记下车牌逃逸就报警 ]=\vl>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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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警部门提醒,事故发生后,首先要记录下对方的车牌,快撤后要检查对方的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以确认对方是否有无证驾驶等违法行为。一旦发生一方逃逸的情况可立即报警,如果一方当事人确有紧急事务需要处理的,需征得另一方当事人及保险公司的同意,并商定时间及定损点进行交通事故善后处理。
离线丁君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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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1楼 发表于: 2006-11-28
完全明白。好贴顶一个。
丁君彦BG4CHB
“爱国、进步、团结、奉献”
爱国必从敬乡始,君子不志其之本;
南社是她的灵魂、天文学家高平子、诺贝尔物理学奖高锟是她的骄傲;
用相片记录瞬间,用文字传递思想,用视频再现历史。
Email:3929207@qq.com
个人微博:http://weibo.com/dingjunyan
离线贵族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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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2楼 发表于: 2006-11-28
离线BG4C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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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3楼 发表于: 2006-11-28
如果在郊区发生轻微事故是否适用本规定?
离线stevel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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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4楼 发表于: 2006-11-28
道可道,非常道。名可名,非常名。无名天地之始。有名万物之母。故常无欲以观其妙。常有欲以观其徼。此两者同出而异名,同谓之玄。玄之又玄,众妙之门。
离线紫眼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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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该作者 5楼 发表于: 2006-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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