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关于本市贯彻落实《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的若干意见
e:V,>RbC0s e:V,>RbC0s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已于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28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或者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为贯彻落实好这一新增条款,市公安局会同市无线电管理局经共同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e:V,>RbC0s 一、案件的管辖和移送
e:V,>RbC0s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的案件由有管辖权的公安分县局依法查处。
e:V,>RbC0s 市无线电管理局在查处涉无线电违法行为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案件的,应当依法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查处。
e:V,>RbC0s 公安机关发现涉无线电违法行为,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市无线电管理局查处。
e:V,>RbC0s 二、对《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的理解
e:V,>RbC0s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8条设定了“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和“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二种违法行为。
e:V,>RbC0s 1、“故意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故意设置发射电台(站),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e:V,>RbC0s 2、“拒不消除对无线电台(站)的有害干扰”是指,无意中的技术设置对正常运行的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经有关主管部门指出后,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
e:V,>RbC0s (二)该条中的“国家规定”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e:V,>RbC0s (三)该条中的“主管部门”是指上海市无线电管理局。
e:V,>RbC0s (四)该条中的“指出”,是指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责令停止干扰行为。主管部门应当向公安机关提供当事人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e:V,>RbC0s (五)该条中“拒不采取有效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接到主管部门的移送案件材料后,被调查人仍处在继续违法状态。如调查时已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可不予以处罚。主管部门应当就该节事实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取证。
e:V,>RbC0s 三、联席会议制度
e:V,>RbC0s 市公安局与市无线电管理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确定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由市公安局和市无线电管理局轮流组织召集。会议将通报有关工作情况,共同研究有关问题。市公安局治安总队和市无线电管理局综合稽查处负责具体联络工作。